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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擅用侵权?“海贼王”维权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6/17 17:24:21

要说到如今最火的日漫,《海贼王》无疑是其中之一,市面上有关“海贼王”的周边也是层出不穷。近日,“海贼王”的商标专用权人就把运营“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的公司诉至法院。6月13日,海淀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做出判决:认定被告方没有侵权。

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系“海贼王”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将涉案商标使用在其运营的“海贼王”手机游戏中。被告方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在另一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nearme软件商店”手机软件运营平台发布,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随手互动公司的“海贼王”游戏或者是与该游戏相同系列的游戏,分流了大量随手互动公司的用户群体。因此,乐汇公司及讯怡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随手互动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万余元。

被告乐汇公司辩称,随手互动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没有经过日本漫画《海贼王》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不应受到保护;“海贼王”在手机游戏领域己成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该名称不应由随手互动公司独占使用;并且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使用的平台和消费群体均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

被告讯怡公司辩称,其仅是发布游戏的平台方,无法审查被诉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乐汇公司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此,法院考虑到:首先,“海贼王”文字本身有其通用含义,非臆造词,涉案商标中除“海贼王”文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对简单,现有证据也未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故涉案商标标识本身的显著性较弱。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说明《海贼王》是日本漫画《航海王》的别称,二者均指向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创作的《ONE PIECE》漫画作品,且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第三,“街机海贼王”游戏介绍中载明“其是乐汇公司开发的以海贼王为背景的横版动漫格斗RPG手机游戏,游戏中将再现超热门经典动漫《海贼王》”,上述表述一方面可以说明乐汇公司已经明确表明了游戏提供者,不会产生攀附随手互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也并无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另一方面,考虑到日本《海贼王》动漫的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以及介绍后,较大可能联想到的是日本《海贼王》/《航海王》漫画或动画,而非随手互动公司的“海贼王”游戏,即不易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随手互动公司或其游戏有任何联系。

综上,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名称及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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